清真畜禽水产饲料生产准则

2014年9月28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真(Halal)畜禽水产饲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环境要求、人员要求、饲料生产工艺及生产技术要求、饲料原料及配方技术要求、饲料检验技术、产品包装、储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清真(Halal)畜禽水产饲料的生产、加工和经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764  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

  GB/T 16765  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DB62/T  2300—2013  甘肃省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真畜禽水产饲料

  按照国家相关饲料标准,供生产清真肉食品、乳制品和水产品的活体动物(反刍类如牛、羊等,禽类如鸡、鸭、鹅,水产类如鱼等)饲用的饲料产品。

  4、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用途,主要分为:a)清真牛肉专用饲料;b)清真羊肉专用饲料;c)清真牛奶专用饲料;d)清真鸡肉专用饲料;e)清真鱼类专用饲料;f)其它分类。

  5、环境要求

  5.1  管理环境

  5.1.1  从事本饲料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应该具有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文化特征的人文管理氛围。厂区内不得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文字、图片、物品等,企业员工不得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言行。

  5.1.2  从事本饲料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清真畜禽水产饲料生产”标识,进入企业的人员及车辆,不得携带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文字、图片、物品等。

  5.1.3  从事本饲料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其产品名称、注册商标及相关宣传材料不得带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内容。

  5.2  加工场地外部环境要求

  从事本饲料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应与非清真的生产场地,保持不少于150米的距离。

  5.3  加工场地内部环境要求

  5.3.1加工场所应当符合有关部门和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所要求的清洁环境。

  5.3.2生产设备应当专用,不得加工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动物用的饲料。

  5.3.3加工场所的工作人员不得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任何行为。

  5.3.4生产场所的消毒不得使用酒精等禁忌的消毒剂。

  6、人员要求

  6.1  从事生产、经营、销售本饲料产品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6.2  从事生产、经营、销售本饲料产品的企业采购、保管、质检主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中,应当确保其中有1名并经过专业培训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7、饲料生产工艺及生产技术要求

  7.1  生产工艺

  7.1.1本饲料产品的饲料生产工艺,应该符合GB/T 16764、GB/T 16765的要求。

  7.1.2饲料生产线应该独立设置,其生产设备、设施均不得与生产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动物饲料产品共用;由非清真肉奶专用饲料生产线,改为清真肉奶专用饲料生产线时要按照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的习惯进行清洗。清真肉奶专用饲料生产线改成非清真肉奶饲料生产线后,不得再生产清真肉奶专用饲料。

  7.2  生产技术要求

  本饲料产品的生产技术指标,应该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8、饲料原料及配方技术要求

  8.1  饲料原料

  8.1.1不得使用使动物兴奋并对动物有毒害的植物原料。

  8.1.2不得使用酒精及其衍生物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成分。

  8.1.3不得使用激素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催化剂。

  8.1.4不得使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循环饲料。

  8.1.5可以使用转基因植物的饲料原料,但必须在标签中标明。

  8.1.6原料不得含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其他成分。

  8.2  饲料配方技术

  8.2.1  本饲料产品反刍类、家禽类动物饲料的配方技术,应该符合国家相关的营养标准和饲养标准。

  8.2.2  本饲料产品的配方技术,应遵循无公害标准以上的养殖要求进行配方设计。

  9、饲料检验技术

  9.1  饲料检验

  本饲料产品的检验项目,应符合国家关于反刍类(如牛、羊等)、禽类(如鸡、鸭、鹅等)的技术指标要求,并应遵循无公害标准以上的养殖要求进行检验。

  9.2  允许误差

  本饲料产品检验的允许误差,应符合GB/T 18823的规定。

  10、产品包装、储存和运输

  10.1  包装

  10.1.1  用于本饲料产品的包装袋应专用,包装物的原材料应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有关规范,包装物的文字、形状和图案不得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内容,不得出现伊斯兰教宗教用语、经文、宗教设施图案和伊斯兰教禁忌图案等。

  10.1.2  包装物上不应该单独使用清真或清真饲料等字样,应明确标识“清真牛肉专用饲料、清真羊肉专用饲料、清真牛奶专用饲料”“清真鱼类专用饲料”等字样。

  10.2   贮存

  10.2.1  贮存成品的库房应专用,不得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禁忌的任何物品。

  10.2.2  应当单独设立库房,以免与非清真成分交叉污染。

  10.2.3  产品贮存、保质期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饲料标准,对于反刍类如牛、羊等,禽类如鸡、鸭、鹅等相应的要求。

  10.3  运输

  10.3.1  运输的设备、设施和器具等应专用,不得与非清真的物品和有毒有害或其他污染物品混装、混运。

  10.3.2  运输过程的其他问题,应符合国家相关饲料标准。

  11、销售

  由销售方必须向进货方提供真实可靠的销售票据和清真肉奶饲料证明,以保证饲养者放心使用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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